|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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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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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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