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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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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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三、许可条件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应当在其本国从事相关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 (三) 注册资本在35万美元以上;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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