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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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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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6.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均为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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