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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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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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熏蒸、消毒处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品、特种设备等使用许可证书; (三)具有必要的熏蒸、消毒处理安全防护服装和器具、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和设备,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专用仓库; (四)使用的熏蒸、消毒处理药械、药剂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五)从事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证》; (六)有健全的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七)有健全的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及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四)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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