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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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细则》(检卫函[2000]10号)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三、许可条件

(一)标签标示内容符合销售国强制要求;

(二)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化妆品相符;

(三)申请人可为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 申请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

交有关材料(见附件)。

(二)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

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 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

具体审查。受理机构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收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

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及检验结

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

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与新华网新疆频道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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