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拉山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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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阿拉山口口岸发展计划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06-12-27 17:5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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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05]57号文件,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为了认真做好阿拉山口口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0.5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口岸计划统计局负责总投资在0.5亿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二、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备案的项目,先由口岸计划统计局对企业申报备案项目进行初审,由项目单位一并报州计委;口岸计划统计局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阿拉山口口岸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一式八份)。应报州计委备案。 三、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如实填报《阿拉山口口岸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一并报备案机关审批。 四、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五、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六、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七、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八、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制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管理。 附件:1、《阿拉山口口岸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下载) 2、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准备的材料 3、《阿拉山口口岸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拉山口口岸发展计划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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