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明确:运动员属“事业单位正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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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朱峰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3版 发布时间: 2007-09-14 12:3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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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我国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这是我国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这一政策新亮点。
试训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一、关于《办法》使用范围。《办法》使用范围主要有两方面规定:一是在总则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二是附则中规定,其他部门设有优秀运动员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运动员试训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经与中编办、财政部协商,试训运动员的人数在优秀运动队编制外单列,具体人数由各地体育部门商请同级别编制、财政部门确定。运动员试训经费包括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等,由同级财政负担。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三、关于优秀运动员招聘。优秀运动员招聘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原则,其招聘工作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各地运动员聘用工作统一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 四、关于运动员岗位问题。《办法》规定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这表明运动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又兼顾了运动员岗位特殊性,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比例结构。 五、关于聘用合同问题。运动员聘用合同文本,可采用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格式,其中涉及体育训练单位和运动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运动员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内容,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补充。合同期限可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形式确定,或按照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其他模式予以确定。另外,优秀运动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 运动员退役就业,有三条优惠政策 六、关于职业转换过渡期问题。《办法》规定职业辅导工作应当贯穿于运动员招聘、在训、停训到退役的全过程。过去各地体育部门的通行做法是运动员停训后直接办理退役手续,没有相应的职业转换过渡,致使运动员再就业时缺乏相应的心理调适和技能准备。现在《办法》要求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过渡期原则不超过一年,运动员在这期间的体育津贴按照停训前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标准100%发放,并按照在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及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运动员是否执行过渡期以及过渡期时间长短,由体育训练单位与运动员协商确定。 七、关于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问题。《办法》提出了三条运动员退役就业的优惠政策:一是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应聘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体育工作岗位,可直接考核、免试录用;二是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聘用退役运动员;三是取得优异成绩且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聘各类学校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可以直接考核,面试录用。 (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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