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
(三)《关于印发<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1〕70号)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三、工作意义
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良好局面,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四、保障对象
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新入职大学生、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被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且在本市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五、申请与审核
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保障标准
㈠建设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㈡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
七、工作措施
㈠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确定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建设计划。
㈡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㈢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㈣加强完整社区建设。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
㈤推进互嵌式居住。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分配过程中,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
八、支持政策
㈠土地支持政策。
㈡财政支持政策。
㈢金融支持政策。
㈣税费支持政策。
㈤简化审批流程。
九、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
㈡注重沟通协作。
㈢强化工作监督。
㈣做好政策衔接。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专人负责。
(二)遵守法律,严格保密。
(三)掌握体例,提高质量。
(四)报送方式,注意时限。
审核人: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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