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23〕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我州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办法》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5年共实现全州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00人(每年1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㈠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州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市)、乡(镇)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州、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 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自治州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 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及残疾人安置情况,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并针对岗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力争每年开发20个适合残疾人岗位,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并帮助企业用工难题。自治州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补贴。(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 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等项目,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至少要建立一个残疾人文创基地或残疾妇女“美丽工坊”。各级残联、妇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落实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要求,将相关政策、福利待遇重点向残疾妇女倾斜,保障残疾妇女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好自治州各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示范作用,基地用工用人优先考虑、安置和使用残疾人,力争每年安排20名残疾人就业。(自治州残联、妇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 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各县市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州、县(市)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各县(市)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与人社等部门联合,开展就业困难残疾人摸底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力争每年安排10人就业。利用好县(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将招聘信息推送给残疾人,让残疾人及时掌握招聘信息。(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 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强化“一户一策”监测帮扶措施落实,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的培训需求,积极与各县(市)技工学校沟通,加大培训力度,力争达到每年培训80人的目标,做到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均能得到培训,使残疾人有一技之长,从而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联、邮政管理局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㈦ 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县(市)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大学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对有就业意愿残疾人毕业生实现100%帮扶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大学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跟踪了解残疾人大学生参加招聘情况,进一步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大学生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大学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自治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㈧ 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支持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相关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持续开展盲人医疗及保健按摩“师带徒”培训。掌握辖区内盲人保健按摩从业者、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底数,保障盲人按摩培训、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等经费。根据摸底及盲人培训需求,输送盲人到自治区残疾人双创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学习培训。开展盲人保健按摩示范点建设,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分别打造1家示范点,示范点承担盲人保健按摩“师带徒”培训,每年每家盲人保健按摩示范点至少有1—2名盲人跟班学习,定期掌握学习效果,确保有就业意愿,培训1人,就业1人,受益1家。(自治州残联、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㈨ 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一次就业需求登记、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自治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㈩ 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博州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积极争取各部门支持,举办残疾人技能比赛等活动,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和理论素养,增强残疾人的职业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有效拓展就业渠道,实现以技能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引导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激发残疾人学科学、学技术的热情。(自治州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㈠ 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地方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㈡ 政策保障。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及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 资金保障。各县(市)要落实自治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制度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奖励制度执行。(自治州财政局、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 信息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全区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自治州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 宣传动员。充分利用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及各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 监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自治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下半年,自治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阶段评估。2025年下半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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