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需注销新疆春和景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农草草业有限公司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注销上述2家单位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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