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精神,积极有效促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扩大边民就业,促进边境贸易繁荣发展和兴边富民。根据国家边民互市贸易有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市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山口市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登记。
第二章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是指集体所有制合作社以边民为成员,通过自愿联合,组成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市贸易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 成员以边民为主体;
㈡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㈢ 依照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㈣ 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登记机关,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登记的,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中名称带有“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字样的市场主体被认定为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除经营范围外,具有贸易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特征。
第六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的登记参照集体所有制的登记。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登记材料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第七条 鼓励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成员依法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由本合作社成员担任。其经营场所可登记至本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经营地址或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合规经营场所,并符合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域+字号+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构成,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成员中边民应占比80%以上。
第十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明是指边民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边民资格证明。
第三章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中国籍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边境毗邻国家人员,符合边民互市贸易相关准入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在阿拉山口市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非中国籍自然人在本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登记。
第十二条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拉山口市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非中国籍自然人经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经营者姓名(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登记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并参照营业执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非中国籍自然人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㈠ 批发零售业;
㈡ 居民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和禁止的除外。
㈢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非中国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阿拉山口市边民互市贸易区内。
第十六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申办经营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为1年。经营期限到期前30日提交延续经营期限申请,换发《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十七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内容应使用中文,其中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十八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㈡ 申请人身份证明、签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相片2张;
㈢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㈣ 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申请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㈡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㈢ 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停止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㈡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正、副本;
㈢ 完税证明及非中国籍自然人承诺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㈣ 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非中国籍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活动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运营主体(由政府依法授权)依法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未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修订、废止或延长有效期。
审核人:达拉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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