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06   信息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阿拉山口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物流配套等轻资产业态集聚发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登记,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及相关配套服务,形成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的现代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用于注册登记,并开展相关合规管理、事务代办等配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集群注册登记的托管机构、入驻经营主体,以及相关监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托管机构登记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为入驻经营的经营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

在阿拉山口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住所在阿拉山口市辖区内;

住所经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集群注册登记相关要求;

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入驻经营主体承担统一代办、合规管理等责任;

具备与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及监管协作能力,能适配跨境业务主体服务需求;

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第六条为入驻经营的经营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托管机构所在辖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证明;

托管机构与区(市)部门(单位)签订的《集群注册合作协议》;

协议单位承诺书。

第三章 集群注册登记

第七条申办集群注册的经营主体,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通过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新疆政务平台办理登记。

第八条下列经营主体不得采用集群注册登记:

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外资经营主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进行登记的;

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

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情形。

第九条托管机构的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托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并告知入驻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托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前往税务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托管机构的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托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并告知入驻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入驻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为入驻经营的经营主体建立档案,核验其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重点留存跨境业务相关合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与入驻经营主体应当签订书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入驻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保持与入驻经营主体的经常性联系,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经济监管机构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主动提供跨境业务相关监管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应当将相关名单书面报送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经济监管机构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不定期开展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暂停其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托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集群注册,或者串通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托管机构未按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按照有关规定,托管机构提供经营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托管机构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或串通集群注册经营主体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未正常开展年报,且未履行提醒督促义务的;

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或监管部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由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达拉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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