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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大风天“禁火令”

来源:阿拉山口市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18:26     浏览次数: 打印    

一、凡阿拉山口市辖区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即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实施“禁火令”。

二、“禁火令”的禁火期限以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发布的七级以上风力信息日起至风停为止,凡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发布七级以上风力信息,全市辖区必须实施“禁火令”。

三、“禁火令”实施的范围为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运输企业、社会单位、耐火等级较低的居民棚户区和住宅区、木材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场所。

四、在阿拉山口市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大风天随意焚烧垃圾。大风天一律禁止在室外动用明火,禁止乱扔烟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采取防范措施。

五、对在大风天不执行“禁火令”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发现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责任人将处以五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同时通报批评单位责任人。

违反禁令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其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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