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中,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单位共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山口市王小飞果蔬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5日,我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辖区内阿拉山口市王小飞果蔬店在售的生姜进行抽检。2025年12月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720G)。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新市监规〔2025〕5号)第40项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进货查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阿拉山口市碟滋味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辖区阿拉山口市碟滋味串串香火锅店在用的餐碗进行抽检。2025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913512102002C)。报告显示,阿拉山口市碟滋味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餐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使用清洗剂清洗餐具后,清水冲洗时长不足,致使餐具表面残留清洗剂。当事人承诺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延长清水冲洗环节时长,确保彻底清除餐具表面残留的清洗剂及污物,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三、阿拉山口汪氏商店经营的进口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我辖区阿拉山口汪氏商店在售的“金色喀秋莎”菜籽油实施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2-1174)。报告显示,阿拉山口汪氏商店在售的“金色喀秋莎”菜籽油中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进口菜籽油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加工环节,对菜籽油精炼过程中溶剂残留量控制不到位。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特此通告。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审核人: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