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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公告

来源:市农林畜牧兽医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10:12     浏览次数: 打印    

为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科学划定,现将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和分类

(一)保护范围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重点预防主要流城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分类

1.禁养区划分

(1)阿拉山口市城镇生活区、边境特色贸易区、综合保税区、铁路站场区、八字湖流域、风力发电区;东至艾比湖自然保护区及塔城边界线;北至中哈国界线;西至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南至南环路外扩500米区域范围。

(2)205省道、铁路两侧200米范围的区域。

(3)艾比湖自然保护区、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境内,其他水库、水资源等保护区向周边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制养殖的区域。

2.限养区划分

南环路外扩8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控制要求

1.本公告发布后,各畜牧养殖户对照阿拉山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划定图确定所在区域,并联系市农历畜牧兽医局进一步确认。在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单元,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艾比湖镇人民政府通知要求限期搬迁或依法关闭。

2.本公告发布后,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源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搬迁、关停坚持原则

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畜禽粪便贮存设施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二是按照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场全部关闭搬迁,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关闭搬迁(必须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环保要求,否则一律关闭搬迁;对于有投诉举报的也一律关闭搬迁)。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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