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使全市人民有一个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狂犬病、包虫病与家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内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阿拉山口市城区(南至南环街,北至北环路,西至阿拉套路,东至八字湖路)范围内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犬类管制管理,必须实行拴(圈)养,犬主携犬外出必须拴链(1米内长)。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犬伤者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对其伤人犬应及时送交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留验、检查,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公众场所,不得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由带犬人负责立即清除。
五、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六、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患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向艾比湖镇人民政府、社区或卫生、动物防疫监察机构报告。
七、每个公民对违章养犬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发现未经批准和未拴(圈)养的违章犬只,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经查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狂犬病、包虫病与家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违章养犬户进行处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