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了“阿拉山口市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会。验收组由工程建设单位(阿拉山口市新桥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验收监测单位(新疆博奇清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自治区相关行业4名专家组成(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现对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经本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场址位于阿拉山口市西南方向约5.3km,省道S205西侧1.95km处,场地周边为荒地。本次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
二、验收监测结果
新疆博奇清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阿拉山口市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
(一)废气
监测结果:本项目无组织NH3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8mg/m3,H2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05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72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监测结果: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的Ⅲ类标准。
(三)噪声
监测结果:本项目昼间最大噪声47.1dB,夜间最大噪声41.0dB厂界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该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弃土集中堆存后作为运营期垃圾填埋覆土综合利用。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本场处置。
(五)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 “阿拉山口市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所规定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噪声排放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要求,在落实完善验收组提出的环境整改要求后,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期: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
举报电话: 0909-7720054
公示地点:阿拉山口市新桥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市新桥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