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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水利(水务)局关于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阿拉山口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2日 23:17     浏览次数: 打印    

阿拉山口市各用水户:

为引导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由阿拉山口市供水有限公司代为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水资源费

㈠ 收缴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http://www.xjdrc.gov.cn/info/10466/1551.htm)。

㈡ 收缴原则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㈢ 收缴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㈣ 征收水资源费价格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用水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㈤ 水资源费的用途

用于水资源的基础工作(如调查评价、科学研究等);水资源管理方面有关宣传;对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水工作的表彰奖励等。

㈥ 征收水资源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文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㈦ 征收渠道

根据《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规定,由阿拉山口市供水有限公司一并计入水价中统一收取,在票据中单独列明水资源费的缴款数额,并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

㈠ 收缴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t20150105_1176112.html)、《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http://jgs.ndrc.gov.cn/zcfg/201501/t20150126_661215.html)。

㈡ 收缴原则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㈢ 收缴目的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

㈣ 征收水资源费价格

根据《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3元/立方米。

㈤ 水资源费的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支出。

㈥ 征收水资源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文件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㈦ 征收渠道

根据《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规定,由阿拉山口市供水有限公司一并计入水价中统一收取,在票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并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

附件:《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阿市发改价〔2017〕17号)

1

《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2

《关于征收城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阿拉山口市水利(水务)局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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