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市公办幼儿园托班
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及《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精神,为规范阿拉山口市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经实地调研并参照州内各县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阿拉山口市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阿拉山口市托育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目前,全市1所公办幼儿园,床位数150个,均未评定等级。
二、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政策
㈠ 收费项目
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延伸服务费和伙食费。
㈡ 收费管理方式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㈢ 收费标准及规则
1.托育费。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等基本服务。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参考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表)。公办幼儿园托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半日托保育费不超过全日托的60%。保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2.延伸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是指公办幼儿园托班完成正常托育基本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语言认知、情感社会、生活习惯、运动发展等训练、延时托管、特殊照料等服务。托育机构收取的延伸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办幼儿园托班明确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即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自主核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3.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公办幼儿园托班为婴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托班收取的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公办幼儿园托班应于次月 15 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公办幼儿园托班应保证伙食全部用于婴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挤占、克扣和挪用。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结算方式
(1)托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寒暑假期间,对不到园的婴幼儿不得收取托育费,对留园的婴幼儿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托班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列入公示范围,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婴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退费规定
(1)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停托的,各公办幼儿园托班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伙食费。
(2)婴幼儿因故未入园入托的,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未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当月在托时间不足4天(含4天)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超过4天但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鼓励公办幼儿园托班在以上退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运营情况提高退费比例。婴幼儿入园入托前,公办幼儿园托班应与家长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退费比例。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试行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新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
(-)严格收费管理。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公办幼儿园托班应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托育费、延伸服务费、伙食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 严格收费公示。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招收简章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运营模式、托育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阿拉山口市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