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距离测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教职工通道等、车辆通行通道等。有多个进出口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
图1 |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
图2 |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测量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
图3 |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开口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
图4 |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5所示)

|
图5 |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
图6 |
7.申请点出入口较多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
图7 |
8.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
图8 |
9.各类商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集贸市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9、图10、图11所示)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情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审核人:张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