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了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8.05公顷,图斑数量4个,均在艾比湖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本公告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本公告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四、违反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且未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阿拉山口市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分布图.pdf
2.阿拉山口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png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审核人:罗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