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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其他林地(无立木),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③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④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2)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3)自2023年4月25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财务部、国家林草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非税〔2011〕34号); 4.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 6.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费用由林草局出具缴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
阿拉山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 |
1.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3.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二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4.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制定,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4.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六条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2〕7号);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
费用由林草局出具缴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