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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兜住兜牢城市困难人员基本民生保障网

来源:新疆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8:52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民政厅始终把保障民生和稳定城市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扎实做好重点困难群众稳就业工作,全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全面落实保城市困难人员就业任务,确保全区城市困难人员就业大局稳定。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低收入家庭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等,确保城市失业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稳步提高救助保障标准。中央和自治区逐年加大我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投入,今年中央和自治区安排全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94亿元,比上年增加8.1%。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今年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计划分两步走,提高幅度为12%。已提高6%,下半年再提高6%,全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切实增强了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收入豁免、渐退期特殊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劳动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社会救助对象通过政策推介、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措施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创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监测民政厅及时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与人社、工会等部门工作衔接,共享困难群众信息数据,发现生活困难就业人员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及时转介困难诉求,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困难类型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促进救助资源统筹整合使用。

五、扎实做好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传统民政救助对象要保持现有救助帮扶政策不变,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工作重心要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倾斜。对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患病、残疾或存在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加大监测力度,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三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六、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措施,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强化临时救助效能,切实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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