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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17〕183号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阿拉山口市政办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6日 22:26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17﹞183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6日

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保督察[2017]80号)要求,结合阿拉山口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治理地下水超采、地下水位下降,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实现阿拉山口市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高效配置和科学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总量控制、采补平衡、涵养水源”的原则,依法查处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落实自治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2018年4月底前封停所有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地下水超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地下水开采量取水量为零。

三、实施步骤

㈠ 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5—30日)。成立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强化宣传引导,形成舆论氛围。

㈡ 全面排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组整改要求和自治州前期机电井和取水许可核查成果,开展对机电井信息再复核工作。进一步对非法凿井、无证取水、改变取水用途、超许可量取水、无计量设施等非法行为进行核查,建立统一台账,填报《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附件2)。

㈢ 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水法律法规,采取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爆破封填等方式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从2017年12月起,每半个月向自治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㈣ 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4月1—20日)。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等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㈤ 规范管理阶段(2018年4月21—30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问题,提出措施,并报自治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时,巩固和规范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的长效机制。

四、落实责任

㈠ 市人民政府是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整治工作的开展,制定落实方案,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

责任人:阿力木·肉孜

㈡ 市水利局重点开展取水许可审批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

责任人:曹得虎

㈢ 电力部门重点开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用电核查,核实供电线路、用电设施、用电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

责任人:李辉

㈣ 公安部门协助国土、水利、农林畜牧、电力等部门开展整治、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拆除电力设施等执法工作。

责任人:刘存益

五、组织保障

㈠ 强化责任意识。开展阿拉山口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忠于职守,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㈡ 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动员各族干部群众踊跃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

㈢ 强化沟通协作。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专项整治行动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形成清理整治和依法打击的工作合力。

㈣ 强化依法惩处。各相关部门要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强化追责问责。对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