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国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对宠物饲养人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阿拉山口市公安部门作为宠物饲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依法查处因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宠物的免疫、检疫和防疫登记,实施宠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生病、死亡宠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销售宠物行为和因饲养宠物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处理无证饲养宠物、违法携带宠物外出等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宠物病疫苗注射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和艾比湖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饲养宠物管理工作,并督促社区协助做好宠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阿拉山口市宠物饲养人管理,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协同卫计委、组织部、艾比湖镇、农林畜牧兽医局从制定管理办法、宣传、防疫、具体管理方面明确了责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㈠ 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将发挥自身宣传、群众宣传及媒体宣传的优势,将宣传“依法登记,文明饲养宠物”贯穿于整个管理工作中。民警在宠物饲养管理检查工作中本着以宣传、劝导、规范饲养行为为主,查扣为辅的精神,对不依法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先进行告知、劝导,并向周围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强调违法饲养宠物的危害,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市民妥善管理宠物,让依法饲养宠物的意识深入人心,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使得“和谐饲养宠物、文明饲养宠物”的宣传工作更易于深入群众,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㈡ 阿拉山口市卫计委:从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方面,将认真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泛宣传有关饲养犬类的规定和狂犬病防治知识,做好对宠物饲养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给宠物接种疫苗,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宠物,避免宠物随地便溺,提高宠物饲养户的公共道德意识和环卫意识。二是结合卫生城市创建及“访惠聚、卫生宣讲”等活动,引导工作人员在进社区、入户走访时逐户分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群众责任意识,营造合法养犬的社会环境。三是做好宠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市民安全。在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疾控科配备足够的狂犬疫苗,及时为被伤群众接种疫苗。
㈢ 艾比湖镇:为加强阿拉山口市宠物饲养管理,防止涉宠物病患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研究制定宠物管理办法,拟提请市政府研究;二是截至2017年3月,艾比湖镇已投入5000余元,收容流浪狗180余条,全部送至博乐市宠物收容所,现城市执法工作已于2017年4月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执法局)管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群众加强宠物饲养意识,减少弃狗现象和流浪狗数量的增加。
㈣ 阿拉山口市农林畜牧兽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阿拉山口市动物防疫的管理,做好辖区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㈤ 阿拉山口市委宣传部:积极推进文明城市各项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促进文明饲养宠物。可发布《阿拉山口市文明养犬倡议书》,在阿拉山口市政务网、“阿拉山口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进行宣传。
2017年6月13日
联系单位:阿拉山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人:米远坤 电话:0909-699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