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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8:46 浏览次数:

阿市政发〔2016〕83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10月7日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引领”,坚持依法治市,坚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动摇,全面落实“口岸强州”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建设“一城两区”,深入实施“三大战略”,突出抓好“四项工程”,协调推动“五化”同步,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为阿拉山口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政府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工作的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稳定信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秩序,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规范、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方针政策,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十八条 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或授权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制度,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评审或研究、论证、中介机构的评估,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及上级驻阿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第二十九条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及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市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六条 围绕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的政务督查,推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以及其他专题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及垂直领导、双重领导的单位和市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况邀请市党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㈡ 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㈢ 讨论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全市有关工作的重要情况;

㈣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㈤ 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按工作需要决定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监察局、发展改革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的局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及市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㈡ 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㈢ 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㈣ 讨论通过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党委决定的事项和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㈤ 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㈥ 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大政策规定、重要决定及规范性文件等;

㈦ 讨论决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㈧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计划等;

㈨ 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双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市长确定。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长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各位副市长交流通报上周主要工作和本周工作重点,由召集人对本周工作作出安排。

第四十一条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原则上每双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会议纪要由市长审批。专题会议涉及的重点工作的具体日常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十二条 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单项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席,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邀请市党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各项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也可由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呈报,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副市长审核提出,报请市长确定。各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出明确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并由部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议题,原则上会前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急需研究的事项,报经市长同意后,可及时列入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查把关讨论的议题。除贯彻上级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通知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审阅,相关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会议所需材料由呈报单位打印,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议题由提交议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说明材料应列提要,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参会人员一般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单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通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各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对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向主办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人员。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而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尽可能采取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成部署安排工作。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严禁公文体外循环,领导之间不得横传。阅文须及时高效、妥善保管,即阅即退、不得积压。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经相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市精简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发文必要性审核,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篇幅,提高文件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压减事务性文件,可以电话通知的,不印发文件。

第五十七条 严格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五十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市党委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请假须经市党委书记同意,并报州党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外出请假,须经市长同意,报市党委书记批准;镇、街道正职外出请假,须经市长同意,须报市党委书记批准;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外出请假,须经市党委、政府分管常委、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副职外出请假,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报市长知晓;市政府副市长和镇、各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须报市党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还须由市党委组织部报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镇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外宾来阿访问的会见事宜由市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自治州外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按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自治州实施办法和阿拉山口市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内容。除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会议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确需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长同意统筹安排。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提高正确学习理解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能力;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的能力;提高执行制度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理解把握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总目标、指导思想、总体战略、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反恐维稳工作政治责任,坚决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党委的决策部署,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不遗余力、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市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增强岗位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于担当,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精神,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全面推进各项改革。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