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2017年阿拉山口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农贸市场、文化街南侧、金口岸菜市场、幸福苑小区、以友好路为主的零星片区。
三、征收时间:2016年11月1日—2017年12月10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当增加房屋价值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