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阿拉山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5日
阿拉山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持有阿拉山口市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自食其力,实行劳动基本收入抵扣制度。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各负其责,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办理。第五条 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
第六条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并持有城乡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涉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以当年本市标准为准)以下的,均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第七条 保障对象分四类:㈠ “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乡居民)。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㈢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㈣ 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第八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享受全额或差额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㈠ 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㈡ 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㈢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㈣ 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㈤ 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电动助力车除外)的。㈥ 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㈦ 半年内购买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式42寸以上液晶彩电的。㈧ 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㈨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㈩ 因赌博、吸毒、嫖娼、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两年之内不予批准。(十一) 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十二) 经认定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第九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的规定,家庭中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㈡ 在同一户口簿上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第十条 保障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㈠ 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㈢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的月收入包括以下收入:㈠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福利及其他劳动报酬;㈡ 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复员转业军人退役金、因工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㈢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㈣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㈤ 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㈥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出租房屋等收入。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算家庭收入㈠ 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或者津贴;㈡ 优抚对象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费等;㈢ 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㈣ 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㈤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三条 对初次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收入计算和已纳入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季度(年度)审核时,应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㈠ 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㈡ 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㈢ 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㈣ 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㈤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每人)=(义务人家庭总收入-本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义务人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30%÷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数。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㈥ 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年)后,计入家庭收入。㈦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需申领保障金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凡持阿拉山口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其它原因没有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实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保障金的证明,报市民政局审定。第十六条 街道办、社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收入证明材料,进行入户详细调查核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至公布之日起5日后无异议的,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签署调查、审查意见并加盖社区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表册和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社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至公布之日起5日后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审批。第十八条 经市民政局审查,对有异议的返回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无异议的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至公布之日起5日后无异议的,市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九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动态管理,时限为三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保障金待遇时限届满,通过调查、复核,经张榜公布后,仍符合条件的保障户,继续享受保障金,不再填写《家庭调查表》、《审批表》,只需报送《花名册》。对新申领、停发、调整保障金的,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第二十条 保障资格的变更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每季度对低保户进行调查和审核,对家庭成员月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更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后,通知本人,停发保障金,收回领取证。对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应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变更表》,办理调整的有关手续,并说明原因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㈠ 申请书;㈡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户口查询证明)、身份证;㈢ 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证明;㈣ 退休或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退休证或下岗证)以及是否享受失业金、退休金等收入证明;㈤ 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的证明和劳动人事部门对丧失劳动程度的鉴定书;㈥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㈦ 离婚人员应提供离婚证件;㈧ 失业人员,应提供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㈨ 享受其它待遇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城乡居民,每月凭领取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按时领取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开城乡低保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内容,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第二十五条 城乡低保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低保的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要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六条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和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停止发放和追回城乡低保金;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㈠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金的。㈡ 在纳入城乡低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增加或人口减少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㈢ 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㈣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街道办事处,致使管理审批机关3个月无法与其联系的。㈤ 不履行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威胁、辱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城乡低保工作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为城乡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市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