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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

阿拉山口市农贸市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12:58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阿拉山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需求,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阿拉山口市农贸市场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并对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2日决定对农贸市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阿拉山口市农贸市场区域的房屋及附属物。东至准噶尔路、南至州客运站、西至博尔塔拉路、北至国家检验检疫局。

三、征收范围涉及被征迁户数:70户

四、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回购商品房用作安置房)两种方式。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五、置换及补偿标准

㈠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补偿(根据房屋性质,结合估价时点的实际用途进行价格修正。)、临时安置及搬迁费等。

㈡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方式:

⒈住宅房屋的征收,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⑴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评估机构现场测量为准。

⑵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协议价格补交差价。

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少于部分的房屋面积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结清差价。

⒉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

⑴经营性用房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土地、房产等相关证件齐全且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经营性用房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按1:1比例调换经营性用房。

⑵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必须具备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等基本条件,根据估价时点实际调查认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调换经营性用房。

⑶调换面积减少的,对其按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需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⑷产权调换原则上以被征收房屋就近的位置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㈢安置价均价暂按:一楼门面3500元/平方米,二楼2700元/平方米,三楼1800元/平方米。补偿价值根据房屋性质,结合估价时点的实际用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正确定;东西两头门楼补偿价值根据评估时点实际用途结合同类房地产市场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正确定。

六、征收安置奖惩办法

(一)奖励办法

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2017年4月1日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可享受房屋评估价10%的奖励政策;在2017年6月1日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可享受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政策。2017年6月1日以后拆除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进行奖励:砖混10%,砖木5%,土木结构2%。超过规定征收期限的,不予奖励。

⒊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实地调查测算,本区域租金标准按0.4元/平方▪月计算,暂按12个月设定安置补偿时间,如超出12个月,最终已实际安置月份进行补偿。

搬迁费:按800元/户标准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400元/户标准计算。

⒋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二)依法强制征收

在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被征收户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按程序予以强制征收:

不积极支持、不配合、散布负面信息带来一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评估登记过程中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物的;以各种方式变相增加征收补偿安置成本,拒不配合的;存在其他依法可强制征收的行为和情形的。

七、签约期限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八、征收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出现协议补偿金额与评估金额不符,由征收办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以上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工作由阿拉山口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征收补偿。

十一、公告发布机关: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关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路19号

发布机关电话:0909-699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