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333105759L
地址: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联合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玉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保八街以北,八字湖路以西的新城热力有限公司35T蒸汽锅炉房项目,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8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投资约60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环告字[20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新环发[2016]286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已投资额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博乐市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30245301040000314
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155090920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