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食药监食罚〔2017〕11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老百膳阁汤锅坊(陈光能)地址(住址):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南路德宝商城二楼 邮编:833418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新餐证字2016652702000003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511011******1256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光能,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由本局委托,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我市餐饮单位餐饮具进行监督抽验,2017年6月28日,承检单位对阿拉山口老百膳阁汤锅坊中的茶碗、盘子和碟子共3批次样品进行抽验。报告显示2批次样品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曹哲、吾米提收到检验报告后于8月2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陈光能手中,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2017年10月9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再次对阿拉山口老百膳阁汤锅坊的茶碗、盘子和碟子共3批次样品进行抽检,报告显示1批次样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陈国军、曹哲于11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份;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当事人健康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服务设施4号楼)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