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2702076066276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周小伟 负责人:邵云禄
我局于 2016年 5 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0万吨铁精粉及1.35金精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有 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询问记录,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一 条第 \ 款第 \ 项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 十八 条第 二 款第 \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 \ 款第 项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款,责令你单位:
年产150万吨铁精粉及1.35金精粉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