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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8日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