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协提案  >>  正文
政协提案

对阿拉山口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3日 18:38 浏览次数:

对阿拉山口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孙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我局始终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保障食品安全视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实。过期食品问题是食品安全顽固问题,多年来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持续针不同食品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整治,并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过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加强执法,严肃查处出售过期食品负责人”的建议,我局高度认同,始终常抓不懈。一是加强日常监管。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工作,不断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2024年第一季度平均每月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检查主体180余家次,平均发现各类问题3条/每家;二是严厉处罚。对存在生产经营过期食品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查处,2024年以来我局共查处涉及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7起,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3起,立案查办3起,结案1起,罚没款11101.25元。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新市监规〔20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新市监规〔2023〕2号)等文件,旨在提醒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过办理经营过期食品案件对其他经营者形成震慑的同时,推行包容慎审监管模式以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因此在从严查处经营过期食品案件的同时,我局需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部分市场主体行政处罚。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宣传,设定过期食品有奖举报制度”建议,我局一是结合“边城巴扎”山口年货节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节日活动与日常监督检查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手提袋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开展经营者培训3场,培训从业人员370人次,有效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费警示案例,增强消费者辨别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警示教育食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三是坚持“处罚不是目的,帮扶是最好的监管”理念,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不断完善执法后续服务,体现“执法的温情”和“管理的温度”,提升执法和监管效能,以案促改营造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针对经营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我局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督促经营者予以赔偿。

现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举报奖励依据为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市食品经营主体多为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往往达不到处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不适用该办法。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充分吸收借鉴您的建议,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联系人:白李昊    电话:158****1575/6990010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