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阿拉山口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3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监管范围”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取鼓励推广的态度,暂无强制保险规定。
目前从我市食品经营企业现状看,大多数食品经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利润较低,相当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出于控制成本考虑,存在不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侥幸心理,投保食责险意愿和积极性不高,仍未选择投保来降低食品责险防范和分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市实际,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食品企业安全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投保。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白李昊 电话:158****1575/6990010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