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大连旅顺
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连旅顺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旅顺新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口岸开放范围是:水域为北纬38°49′15.5″、东经121°06′40″,北纬38°48′41.5″、东经121°06′00″,北纬38°47′12.6″、东经121°06′00″和杨家村四点连线内;岸线为北纬38°49′24″、东经121°06′42″和北纬38°47′36″、东经121°08′37″两点连线内,岸线长7公里。泊位名称为4号、5号件杂货外贸码头。
二、旅顺新港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大连的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三、旅顺新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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