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80号
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委办公室、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等11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老龄办
中国保监会 新疆监管局 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全国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区也已于2010年进入到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自治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258.7万人,占总人口的11.15%。2020-2040年,将是自治区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35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24.8%,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推进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建设的重大民生问题。要着重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强化基础、增强能力、加强协作、提高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衔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多数老年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结合,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和管理。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医养结合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创造性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3.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利用,建立起医养结合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或窗口,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市、区)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的比例达到50%以上,家庭医生与65岁以上居家老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并将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社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区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序衔接,资源共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市(县)以城市医院转型的方式,建成一所具备二级医疗资质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等特色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健康养老服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或窗口,家庭医生与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区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辖区有养老机构的市(县)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与辖区至少1所养老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定期上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老人需要到医疗机构就医的,协作医疗机构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医疗救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民族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民族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失能老人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民族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采取内设医务室托管方式,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将医院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养老的家庭,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作用,结合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鼓励为居家养老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健康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获得感。(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6号)条件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五)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地可因地制宜,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以《自治区养老康复机构(养护型床位)建设标准》为依据,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富余、就诊量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的床位可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根据需求开展老年养护、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可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入住的老年人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或窗口,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综合医院要努力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将健康养老纳入健康素养促进行动,传播老年健康核心信息,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民政厅)
(七)开展中医民族医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民族医医院开展康复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诊室。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民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民族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推广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生、预防保健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料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养老护理保险产品,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提高保障能力。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等优先安排项目,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人员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同等对待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培训。加强养老照护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者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四)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纳入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做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五)建立规范的运行服务体系。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评估,建立统一完善的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标准和经济状况评估标准,制定各类服务质量技术标准。培育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和有资质的评估人员,充分发挥涉老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其承担第三方专业指导、人员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家庭病床、长期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项目的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引导医养结合规范发展。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六)加大信息支撑保障。将医养结合纳入信息惠民工程范围,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对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之间的信息互通、远程医疗、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给予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健康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制定家庭病床、长期护理、巡诊收费标准。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推进医养结合示范点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率先在试点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老龄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老年人医养结合方面的需求,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健康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民族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规划布局。
(二)抓好试点示范。2017年,自治区选择人口老龄化比例较高的地区组织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建设符合新疆实际,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积累经验。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试点地区安排必要的项目,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对医养结合工作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奖励。相关部门在本意见出台后两个月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本地实施方案,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