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自治区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1.5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相关副主任)、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市长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
成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新疆总队、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新疆通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或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成立自治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4)拟定自治区指挥部相关文稿,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5)承担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委托1名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自治区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详见附件2)。
(1)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报送运营突发事件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任务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负责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协调、调集应急力量、装备和物资;组织抢险救援、控制风险源,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技术支援组。掌握、分析、研判险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4)医学救援组。负责协调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防疫。
(5)社会稳定组。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疏导,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6)应急保障组。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应急保障,开展地震、气象监测预报。
(7)宣传报道组。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8)善后工作组。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应急补偿和恢复重建工作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置处理。
2.4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健、消防、防洪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对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及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及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地震、气象、武警、卫健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气象、地震、可能造成突发大客流的大型活动、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来源部门应建立与运营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自治区范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利用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传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重点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测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影响范围和强度。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自然灾害预警,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运营单位和相关单位需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以及与公众有关的运营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其他措施
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2.3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3.3.2 报告程序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3 报告内容
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负责同志要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50分钟内报告书面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要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报告。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相关专业单位联动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
(1)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及值班值守人员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视事件影响情况,必要时迅速采取措施,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离站,电话请示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封闭车站出入口,防止乘客进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
(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协调下,武警新疆总队应迅速部署警力,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应及时调派处置力量,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救援和区域交通管制。
4.2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同步响应。
4.2.2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同步响应。
4.2.3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自治区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
4.2.4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自治区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
如遇到自治区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调查和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点(政府办公楼、企业大厦等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场所或单位)或重要时段(早、晚高峰及节假日等人流量大的时段)时,响应级别可增加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必要时及时采取车站关闭、停止运营等手段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成立工作小组,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支持。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4.3.2 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区等联动的疏散组织机制,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3.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3.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3.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3.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开展供水、排水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的抢修。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4.3.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3.8 社会动员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事发地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3.9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4 响应终止和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响应分级,由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含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海外侨胞)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总结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结评估,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2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卫健部门要结合本预案及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措施。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
6.3 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要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和信息的动态管理。应急相关设施设备应保持状态良好,区间内应急疏散平台要时刻保持畅通。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完善应急装备和物资管理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4 技术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鼓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研发、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系统协同联动先进技术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及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运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和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治区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7.4 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不同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术语解释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预案演练
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适时组织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不同形式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评估。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运营单位应对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1)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会同各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市级层面的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预案实施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组织预案演练。
(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将应急演练现场处置方案与评估、演练计划上报所在地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应急等相关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做好演练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本预案并征求各家意见,分析研判后做好修订、审核及印发,各相关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本应急预案。
9.4 宣传和培训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新疆总队、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新疆通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市及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怖安全防范职责和防范工作措施;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实施警戒保护和人员疏导,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处置工作。
4.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防化洗消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本级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配合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协调城市轨道沿线区域排水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疏通维护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7.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市卫健部门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8.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配合涉及外国人在自治区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9.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10.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舆情的调控、管控等工作。
1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受困人员脱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1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相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13.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1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应急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急缺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组织和救援供应;储备无线电应急频率,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畅通。
1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6.武警新疆总队:根据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
17.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震自然灾害预警。
18.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19.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科普宣传。
20.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通恢复网络,保障正常的网络通信服务;配合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拥塞甚至瘫痪时,组织开展现场供电保障及损毁供电设备、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设施、设备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