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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

对阿拉山口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2:45 浏览次数:

樊井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监督供热公司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执行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已经于2015年8月27日在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时讨论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居民住房最低温度在22℃以内,全区各县市都应严格执行,而阿拉山口市热力公司目前按照最低温度18℃执行,违背了自治区条例,也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第5.1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应当转变用热观念,以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为前提,居住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二摄氏度以内;除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二十摄氏度以内。”

阿拉山口市供热企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的基础上参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执行。《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阿拉山口市供热企业根据上述条例,使阿拉山口市房屋供热设施达标居民室内冬季温度不低于20℃,不超过22℃。只有未做外墙保温及房屋内供热循环设施不达标的居民室内温度保持在18℃以上。

在供热期内,我局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问题。针对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及时排查原因,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2020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徐骅 电话:77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