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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

阿拉山口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1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12:30 浏览次数:

陈先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物业公司给予扶持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州发改委《关于继续执行博州发改价〔201334号文件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472),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价格部门受理本区域(包括团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申请,并将实地核查批准后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备。物业部门可根据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实际达到标准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收取相应的停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应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招投标方式采购,主管部门可协助物业公司参与施工过程监督,便于物业公司管理。后期运维方面,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或屋面、外墙等建筑破损各项情况,根据《自治区质量维修管理条例》,质保期内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或开发商进行修缮,如若出现异议可提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处理。质保期外损坏的,公共区域部分由开发商与物业协商处理,住宅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修缮费用。房屋弱电等各类情况由业主对接运营方修缮,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拒缴或恶意拖欠。针对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主管部门可协助物业管理人与拒缴业主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物业管理人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提起诉讼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57

 

 

系单位: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 朱思雨         电话:17699093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