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铁路滞留费收取时段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提案内容进行深入研讨。同时,积极对接阿拉山口铁路车站,了解铁路进出口货物滞留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确保答复内容的真实性与可行性。
二、对建议的分析与回应
经与铁路部门沟通对接,自2023年10月13日起阿拉山口铁路口岸进口货物滞留费实行新标准,货物到达口岸,自到货通知时间开始至当日23:59为报关放票时间,若当日未完成申报放票,00:00之后开始核收滞留费。该项收费性质为政府定价,收费依据为国铁集团发布的铁运【2025】46号文件,疆内其他铁路口岸一并执行此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持续与铁路部门沟通对接,了解铁路运费相关政策,及时将进出口环节收费变化告知企业,确保企业掌握各环节收费情况。二是定期组织口岸联建单位和企业召开政策宣讲会,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服务保障企业健康运营,助推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朱力 电话:136****0669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