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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阿拉山口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来源:市商信委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15:44 浏览次数:

1酒类零售许可事项

(1)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受理机构:阿拉山口市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

许可条件:1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已领取营业执照;2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的二十日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2食品卫生许可证;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流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2)酒类零售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

许可受理机构:阿拉山口市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

许可条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表;2、承诺书;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申领填写《酒类流通变更登记表》

(二)提交文件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审核发证。1、商信委主办人员进行审核;2、对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备案登记;3、发放《酒类流通变更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