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湖镇人民政府(阿拉套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暂行)》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2日
阿拉山口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卫生、交通建设、司法、文化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60—64周岁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㈠ 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㈡ 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㈢ 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第五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老年人持优惠待遇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㈠ 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㈡ 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㈢ 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㈣ 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㈤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㈥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㈦ 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 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三无”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给予全额资助。
对非阿拉山口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满2年和参加社保满2年),有子女一人具有阿拉山口市户籍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建立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具有阿拉山口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龄在90周岁(含90周岁)至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第八条 具有阿拉山口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具体项目如下:
㈠ 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㈡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全血细胞分类+三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氨)、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和心电图检测。
第九条 宾馆、饭店、电信、银行、邮政、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专门服务设施,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的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的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老龄办)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也可以向社区提供身份证原件,由社区到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老龄办)统一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领取或者换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
市民政局应当及时核实,免费发放老年人优惠服务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和买卖老年人优待证。
第十四条 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老龄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有关纠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转借、冒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老年人优待证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伪造、变造老年人优待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老年人优待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当事人补缴应当支付的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滥发老年人优待证的,由市民政局(老龄办)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