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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阿拉山口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1月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17:16 浏览次数:

填报单位: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17年11月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阿市)食监处〔2017〕01号

马瑞停使用含虚假内容标签案

阿拉山口市新康之源纯净水店

92652702MA77C7LB4G

马瑞停

销售加贴有含虚假内容标签的纯净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缴纳行政处罚5000元,涉案标签已做没收处理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2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2号

阿拉山口袁新征粮油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阿拉山口袁新征粮油水产店

92652702L31955929R

袁新征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于2017年8月23日前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并没收涉案违法所得。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


3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3号

阿拉山口新鲁新商店(李玉霞)销售过期食品案

阿拉山口新鲁新商店(李玉霞)

652700602007604

李玉霞

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9月21日前缴纳罚款2000元,涉案物品已做没收处理。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


4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4号

孙志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孙志永

身份证号:130984******274236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10月25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涉案物品已做没收处理。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5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5号

阿拉山口百果汇干果水果店(胡红梅)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阿拉山口百果汇干果水果店

92652702MA77EAUX8

胡红梅

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10月27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涉案违法所得及物品已做没收处理。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


6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6号

阿拉山口金口岸粮油蔬菜店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阿拉山口金口岸粮油蔬菜店

652700602010712

蒋强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11月5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涉案违法所得已做没收处理。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


7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7号

阿拉山口市千碗香牛肉面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阿拉山口市千碗香牛肉面馆

92652702MA77FBJM93

马学清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10月11日缴纳罚没款5000元。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


8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8号

阿拉山口万古千香烧烤店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阿拉山口万古千香烧烤店

92652702MA77FQ0763

李良富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11月7日缴纳罚款5000元。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


9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09号

阿拉山口姊妹饭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阿拉山口姊妹饭馆

92652702MA77RY9W5H

妥存良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11月23日缴纳罚款5000元。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