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〇一七年三月
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
4.1 洪水预警级别
4.2 洪水预警应急响应
4.3 干旱灾害预警应急响应
4.4 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4.5 其它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预案的启动
4.7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农林水牧局。
2.1.1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的市领导任副指挥。市党办、政府办、水利局(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发展改革统计局、商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民政局、卫计委、科技局、气象局、国家电网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市防洪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水利局(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林畜牧兽医局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发展改革统计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商信委负责协调全市企业防汛工作,负责本系统内厂、矿的防洪安全。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按市防指意见分配、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及灾情上报、险情应急调查工作。
科技局负责做好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住建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
交通局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环保局协助指导全市各个城镇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以及城区排涝工作。
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卫计委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电信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派出应急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2.1.4 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宣传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全市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市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乡镇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市防指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由国土部门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3.2.4 大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大风影响范围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市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大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大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大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大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指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2)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乡镇、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市防指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乡镇、各部门应贯彻执行。
4 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
4.1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部分洼地、险工地段进水形成内涝,可能出现险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1)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防洪堤全线临水,部分支堤出现险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1)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防洪堤全线吃紧,险工险段险情加剧随时出现决口或漫溢;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1)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部分堤防决口;
4.2 洪水预警应急响应
4.2.1 出现Ⅳ级预警以后,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及乡镇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深入一线指挥人员及时撤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4.2.2 出现Ⅲ级预警以后,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进入指挥岗位,乡镇领导分别深入一线指挥;抢险队伍进入岗位,加固险工段,加强防守、监测。
4.2.3 出现Ⅱ级预警以后,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进入指挥岗位,集体办公。深入一线组织滩区群众撤离,组织抢险队伍,抗洪抢险、加固堤防;调度防汛抢险车辆、物资、救生器材运往灾险区。
4.2.4 出现Ⅰ级预警以后,要求全面撤离。全市动员抗洪救灾,组织动员一切交通工具,救生器材统一调度使用;做好对口迁安和防疫救护、治安保护等工作。
4.3 干旱预警应急响应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旱情对植被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受旱地区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计划;
(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供水任务;
(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旱情对植被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
(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相关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旱情对植被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市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市防指恢复抗旱值班,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加强抗旱值班;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措施;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旱情使植被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派出市委、市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市财政局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4水库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目前全市已建有水库1座,防御洪水对策分四种情况:
4.4.1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当年水库汛限水位时,水库防汛进入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水库所在地水库包抓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到达预定部位进行观测检查。(3)按度汛预案适时调度泄洪,安排好泄洪时下游河道人员撤离防灾措施。(4)视水库水位上涨和险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抢险队伍和物料投入抢险。
4.4.2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设计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由市防指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水库防汛抢险工作,防汛责任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3)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4)通知洪水危险区的人员提前做好撤离避洪准备。(5)民兵预备役和群众性抢险队伍待命,抢险物料集结到位,做好随时投入抢险的准备。
4.4.3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校核标准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市防指领导现场组织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紧急安排水库抢险和撤离工作。(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3)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4)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全力以赴实施抗洪抢险,确保大坝安全。(5)根据水库水情、险情变化,对可能发生溃坝洪水造成的下游淹没区实行交通和治安管制,组织危险区的老弱病残幼人员提前撤离。
4.4.4 当预报发生超校核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一线指挥水库防汛抢险工作,紧急会商水情、险情发展态势,迅速组成水库大坝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指挥部负责指挥实施水库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工作。(2)采用一切有效手段,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千方百计实施抢险保坝措施,尽最大努力确保大坝安全,尽最大可能减轻对下游的洪灾风险。(3)根据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及时迅速将水库下游溃坝洪水可能淹没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4)紧急启动救灾安置、卫生防疫、社会救援等应急机制。
4.5 其它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内涝灾害
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20毫米/小时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5.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市防指应立即责成水利及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在市防指和水利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与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 应急预案启动
4.6.1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相应于IV级以上洪水和干旱灾害或河道、水库险情时,市防指应当启动洪水、干旱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预案或水库险情应急响应预案。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命令,指挥长签发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由市防汛指挥部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6.2市级启动:根据洪水、干旱灾害预警或河道、水库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市,其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6.3当接收到自治区、自治州向我市发布IV级以上启动命令后,市防指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4.7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 市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7.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7.4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7.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7.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市级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市防指,同时报市政府。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市的,市防指应当及时向毗邻市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市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总报告。当市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要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市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市防指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乡镇信息由乡镇政府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3.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与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市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市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机构,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机构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市防指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防指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防指向市防指申请,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d、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阿拉山口市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局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和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驻市军警,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紧急防汛期,负责抢险道路的交通管制。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市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市、镇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市防指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市防指向自治州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应急抢险和灾后应急工程修复补助。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立完善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配合气象局做好雨水情中心建设,建立雨水情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3)市防指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4)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5)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6)建立洪旱灾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2)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完善干旱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重点防洪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以及乡镇防汛负责人、其他防洪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开展。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5 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6 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7.1.7 无有效降雨日:通常指日降雨量<5mm的天数。
7.1.8 降雨距平值:某一时段降雨与同时段多年降雨量之比。
7.1.9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1.10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7.1.11 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1.12 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
7.1.13 农田水分盈缺值: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7.1.14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
7.1.15 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7.1.16 城市缺水率:城市缺水量与正常供水量之比。
7.1.17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7.1.18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1.19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21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22 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23 社会化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2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市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