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办发〔2021〕51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1年11月18日
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拉山口市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承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市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市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案、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市内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自治区、自治州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2 市减灾委员会
参照自治州做法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地震等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汛期洪水、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推送,同时上报市党委、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⑴ 向市党委、人民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⑵ 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⑶ 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市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⑷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⑸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⑹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灾情初报。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基层组织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党委、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灾情续报。特别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并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发布
受灾地人民政府或减灾委按照市党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市党委、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⑵ 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⑶ 因灾死亡15人以上;
⑷ 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20%以上;
⑸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10%以上;
⑹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应急救助一级响应措施
市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市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⑴ 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⑵ 市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⑶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⑷ 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市商工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商工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海关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⑸ 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办公室、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市党委、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⑹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二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⑵ 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⑶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⑷ 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10%以上;
⑸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5%以上;
⑹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应急救助二级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⑴ 市人民政府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应急救灾工作。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⑵ 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⑶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自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⑷ 根据受灾地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武部、市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海关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⑸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⑹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三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⑵ 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
⑶ 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⑷ 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5%以上;
⑸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2%以上。
⑹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应急救助三级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⑴ 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⑵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者其委托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⑶ 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海关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⑸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⑹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四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灾害
⑵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3.3 应急救助四级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⑴ 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⑵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⑶ 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海关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⑷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⑸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拨付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自治州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制定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调查核实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 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各地,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协调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由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级管理局。
6.3.6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专项资金,制定市救灾资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增长机制。
7.1.1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7.1.3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未先安排资金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市应急补助资金。
7.1.4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指导市人民政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7.2.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市商工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指导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工、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 宣传和培训
7.8.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预案纳入市应急管理专项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2018年发布的《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市政办发〔2018〕10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党办、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党委
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阿单位。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