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报市应急委主任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涉及各成员单位,同时按照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黄色、蓝色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发布渠道等及其他事宜按《自治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
㈢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㈣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持续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经专家会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依程序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经专家会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三、信息报告
市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措施(Ⅳ级)
㈠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㈡ 倡议性减排措施。
⒈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⒉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⒊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⒋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⒌禁止露天烧烤。
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
㈠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⒈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⒉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⒊市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㈡ 倡议性减排措施。
⒈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⒉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⒊禁止露天烧烤。
㈢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阿拉山口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⒈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⒉减少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⒊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㈠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⒈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⒉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⒊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㈡ 倡议性减排措施。
⒈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⒉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⒊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⒋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㈢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阿拉山口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⒈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阿拉山口市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50%限产或停产。
⒉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⒋公务车停驶30%;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⒌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响应措施(I级)
㈠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⒈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⒉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⒊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⒋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㈡ 倡议性减排措施。
⒈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⒉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⒊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⒋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㈢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阿拉山口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⒈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阿拉山口市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70%限产或停产。
⒉不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机组全部停产。
⒊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⒋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⒌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六、总结评估
市要在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州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应对工作分析评估报告要在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报州人民政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各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强化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气象、环保部门要及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经费保障
市环保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四、物资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制度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监督问责
㈠市党委、政府要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法人法律责任。
㈢ 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环保、经信、公安、住建、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宣传培训
市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企业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一、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将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分级表示,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6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预案管理
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生态环境局。
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各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拉山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阿拉山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1:
阿拉山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市区内污染源排查及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综保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及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市党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改委:负责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商工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有关部门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市纪检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环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各类公路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市住建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状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非煤矿山的区划、开发利用和退出方案,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州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发电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发电机组停产、限产情况。
附件2:
阿拉山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