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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16: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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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四、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三、预警支持系统

第四章 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

一、洪旱预警级别

二、预警应急响应

三、干旱灾害

四、水库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五、其它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应急预案启动

七、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八、信息报送和处理

九、指挥和调度

十、抢险救灾

十一、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十二、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十三、信息发布

十四、应急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宣传、培训

第六章 善后工作

一、救灾

二、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灾后重建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解释部门

五、预案实施时间

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57 -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阿拉山口市洪涝干旱(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协调联动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抗旱用水以阿拉山口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需分析研究报告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抗旱、后发电,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全力保证人畜饮水,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艾比湖镇和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驻阿单位组成,市党委宣传部、市政办、发改委、教育局、商工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台、林草局、气象局、民政局、中国电信阿拉山口分公司、中国移动阿拉山口分公司、中国联通阿拉山口分公司、阿拉山口边防营、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供电公司、供水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指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要工程、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受灾区域和群众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职责: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拟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市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三、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党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办: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上传下达。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项目规划,指导防汛抗旱规划,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市教育局:负责防汛抗旱知识进校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教师学生群体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工局: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保障灾区应急频率正常使用;配合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及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多方筹措资金,安排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洪水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衍生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监测、防治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市住建局: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督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单位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应急处置以及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日常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文体广旅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游客避险、救护、疏导、转移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指导景区避险预警工作,旅游景区修复损毁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统筹指导全市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治州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灾害救助等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指挥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等动态。

市林草局: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监督检查汛后林木补种工作;负责协调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林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旱灾害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气象信息。

市民政局:加强政策衔接,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中国电信阿拉山口分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应及时保障应急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中国移动阿拉山口分公司:负责所辖移动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应及时保障应急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中国联通阿拉山口分公司:负责所辖联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应及时保障应急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阿拉山口边防营: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部队相关规定,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防汛抗旱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网系统调度工作,服从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抗洪抢险调度指令;负责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市供水公司:负责饮水安全保障,服从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抗洪抢险调度指令;负责因灾损毁的供水管网抢修恢复,做好防汛救灾和抗旱供水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职能,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四、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友好街道办事处,各企业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救灾组织,负责辖区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㈠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㈡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立即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㈢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艾比湖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旱情信息。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市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㈠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㈡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㈢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市防指组织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由国土部门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㈣大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大风影响范围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市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大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大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大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大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㈤干旱灾害预警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避险方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安置。

三、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㈠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指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2.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㈡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市防指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友好街道、各部门应贯彻执行。

第四章 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

一、洪旱预警级别

按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工级四级。I、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经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署命令。

二、预警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大洪水;

2.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水库发生垮坝;

4.城区发生特大干旱;

5.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0人以上。

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2.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军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3.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党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收集核实水(雨)情、工情、汛(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等信息。在各种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7.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库。财政局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局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道路通行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8.发生灾情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及其他现场情况;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坝)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㈡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城市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5.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排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协调军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旱灾救助、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雨)情、汛情、旱情预测

预报,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在各种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5.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库及受灾地现场情况。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变化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在24个小时内加派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6.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㈢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区域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2.城市发生较大洪水;

3.重点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城区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受灾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5.水利部门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调度。

6.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及其他情况;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㈣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水库出现险情;

4.多座城市(县城)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5.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

2.水利部门加强汛(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调度,并将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及其他情况;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抗旱预案和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或停止绿化供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必要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以上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四、水库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目前全市已建有水库1座,水库库容为380万m³,已设立“三个责任人,三个方案”。防御洪水对策分四种情况: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当年水库汛限水位时,水库防汛进入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

1.水库所在地分管水利工作的政府领导、阿拉山口供水工程管理处和江巴斯水库管理站负责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

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到达预定部位进行观测检查。

3.按度汛预案适时调度泄洪,安排好泄洪时下游河道人员撤离防灾措施。

4.视水库水位上涨和险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抢险队伍和物料投入抢险。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设计标准的381万m³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

1.由市防指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水库防汛抢险工作,防汛责任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

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

3.通知洪水危险区的人员提前做好撤离避洪准备。

4.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

5.民兵预备役和群众性抢险队伍待命,抢险物料集结到位,做好随时投入抢险的准备。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校核标准的382万m³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

1.市防指领导现场组织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紧急安排水库抢险和撤离工作。

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

3.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

4.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全力以赴实施抗洪抢险,确保大坝安全。

5.根据水库水情、险情变化,对可能发生溃坝洪水造成的下游淹没区实行交通和治安管制,组织危险区的老弱病残幼人员提前撤离。

当预报发生超校核标准的383万m³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

1.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一线指挥水库防汛抢险工作,紧急会商水情、险情发展态势,迅速组成水库大坝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指挥部负责指挥实施水库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工作。

2.采用一切有效手段,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千方百计实施抢险保坝措施,尽最大努力确保大坝安全,尽最大可能减轻对下游的洪灾风险。

3.根据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及时迅速将水库下游溃坝洪水可能淹没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

4.紧急启动救灾安置、卫生防疫、社会救援等应急机制。

五、其它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㈠内涝灾害

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㈡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20毫米/小时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㈢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市防指应立即责成水利及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在市防指和水利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与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六、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相应IV级以上洪水和干旱灾害或河道、水库险情时,市防指应当启动洪水、干旱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预案或水库险情应急响应预案。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命令,指挥长签发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由市防汛指挥部发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市级启动:根据洪水、干旱灾害预警或河道、水库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市,其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当接收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IV级以上启动命令后,市防指办公室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七、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进入汛期、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市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八、信息报送和处理

㈠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时间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与当地党委信息工作部门、人民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

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㈡信息报告内容

1.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受灾人口、应急响应措施、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

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投入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等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库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㈢报告程序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告。

1.事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当发生重特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设施和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事件续报∶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3.信息审核∶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县市及相关部门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再研判核实,迅速报送自治州党委信息科、自治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文字信息经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九、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十、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市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市防指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一、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对转移的群众,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二、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三、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艾比湖镇信息由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新闻报道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十四、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与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或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市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必备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市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机构,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机构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市防指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㈠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市防指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㈡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军队、武警参加抢险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市相关部门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市人民武装部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防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调动部队支援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积极为受旱地区解决生活用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供电保障

阿拉山口市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

市住建局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和船舶的及时调配。

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驻市军警,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紧急防汛期,负责抢险道路的交通管制。

7.物资保障

⑴物资储备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②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③抗旱物资储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④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

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物资调拨

①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市、镇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

②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市防指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市防指向上级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8.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应急抢险和灾后应急工程修复补助。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9.社会动员保障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三、技术保障

㈠建立完善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配合气象局做好雨水情中心建设,建立雨水情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市防指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建立洪旱灾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㈡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完善干旱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四、宣传、培训

㈠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㈡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重点防洪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以及乡镇防汛负责人、其他防洪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开展。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㈢演练

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章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友好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二、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㈠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㈡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4.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无有效降雨日:通常指日降雨量<5mm的天数。

降雨距平值:某一时段降雨与同时段多年降雨量之比。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

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城市缺水率:城市缺水量与正常供水量之比。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

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社会化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市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武力肯·特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