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阿拉山口市群众办理户口相关事项,阿拉山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制作此常用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宣传材料。
办理地点:
阿拉山口市口岸边防派出所
咨询电话:
0909-6991100
重要提示:
疆内户籍人员不需提供 户籍证明;
16周岁以下人员不需提供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出生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血型化验单、《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公安机关拆切;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结婚证》。
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一)夫妻相互投靠。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原籍派出所出具);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投靠人有同户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户随迁子女16周岁(含)以上的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等)。
(二)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原籍派出所出具);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或者“DNA”亲子鉴定材料等);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等)。
三、购房迁入(房屋必须是住宅用途)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原籍派出所出具);
3.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的房产证 或者 购房合同加契税完税证。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迁入
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原籍派出所出具);
3.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4.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申请人近2年以上的社保缴费情况表(由阿拉山口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后出具);
6.租赁政府公(廉)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艾比湖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
7.租赁私有房屋(住宅用途)、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
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原籍派出所出具);
3.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证明原件;
5.申请人的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其中:①住房为申请人自有住宅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②住房为公租房的,需提供艾比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且该地址无人落户;③住房为租赁私有住宅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申请人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六、户口注销
(一)入伍注销。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死亡注销。公民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09-6991100
阿拉山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