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单位及交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取,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规范监管、协同推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规范监管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有序进行。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协同推进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实施随机抽查的主体,负责对已实施交通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监管。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级权力清单中许可事项,将本辖区内交通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企业应全部纳入随机抽查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从取得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给政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平台。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交通运输企业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执法检查人员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已抽查过的监管对象,应当予以排除。对投诉多,安全生产问题集中,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不受前款限制。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监管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股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五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